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東泰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安邦 即成邦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萬5,55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9,90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