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正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淑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汪漢卿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