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雅婷 即冠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執行費2184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因執行程序所支出之費用應先循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而非逕向非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