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