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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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 林治昆 施用毒品之犯行,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零五公克,業經本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請依法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送鑑驗結果,係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五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五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扣案之白色粉末確屬違禁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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