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藝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靄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催告債務人履行交付筆記型電腦,且如不於期限內履行,則解除買賣契約,並返還價金新臺幣7萬1千元之催告函(如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影本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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