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73號聲請人 翁韻淑
翁儷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翁韻淑、翁儷蓁為被繼承人 翁德勝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巷○號)之女。被繼承人翁德勝已於民國106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等於106年7月2日知悉,並於106年10月5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
1、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主張翁德勝已於106年
7月2日死亡,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為真。惟聲請人等自陳於民國106年7月2日已知悉被繼承人翁德勝死亡,有其等提出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其等卻遲至106年10月5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聲請狀上之收狀日期戳記為憑,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