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國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營偵字第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國賢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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