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所述: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嗣經移送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三六四六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廿五日等情,有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記載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刑期、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等事項在卷可稽。本院覆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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