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56號聲請人 周榮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宗燁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宗燁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金額新臺幣①50,000元②20,000元③45,000元④30,000元⑤40,000元⑥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①93年5月16日②93年6月22日③未記載④未記載⑤未記載⑥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楊宗燁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楊宗燁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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