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臺南市體育局法定代理人 陳良乾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被告 蔡明政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