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衛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2號聲請人許○○住○○市○○區○○里000○0號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3日經強制住院在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經本院函詢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其函覆說明略以:「旨揭個案是本院強制住院的病患,45歲未婚女性,有在2/
13、2/26於家中拿刀,破壞家中沙發的情形。辱罵家人,堅持媽媽要毒害她,目前通過強制審查會,在病房中可配合服藥,但是對家人仍有妄想,預計至112年5月3日在本院強制住院治療。目前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等語,此有嘉南療養院112年3月29日嘉南司字第1120002396號函1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目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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