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3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蔡麗華 對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24年11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蔡麗華於民國94年11月28日邀同相對人甲○○為一般保證人,向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9年11月2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蔡麗華自96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68,9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日合併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第三人中國農民銀行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鹽水鎮│南竹子││1249│田│2,042.00│全部│││││脚段││││││├──┼───┼────┼────┼────┼────┼─┼─────┼────┤│002│臺南縣○○○鎮○○○段│下中小段│1086│田│2,049.00│全部│├──┼───┼────┼────┼────┼────┼─┼─────┼────┤│003│臺南縣○○○鎮○○○段│舊營小段│1230│田│1,971.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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