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聲字第20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彭彥博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
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人彭彥博違反社會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
屬實:
㈠證人 邱秋東胡慶先 於警訊中之證言。
㈡受處分人彭彥博於警訊時之供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取締)噪音案件書面勸導單、經
警當場查獲。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裁
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空言否認有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指摘原處分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
提光碟片係於前揭處罰行為發生(即104年8月19日)前所錄
製,自不足為有利於聲明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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