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調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調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劉喜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國道二號西向11公里0公尺入口
匝道,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乙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佐,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
桃園市○○區○○街○○○巷○號2樓,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
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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