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劉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即對原判決第
1項確定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為已到期工資之給付部分表示不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就確定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推定以10年期間計算可得之工資數額,已到期工資給付部分已含於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範圍,自無庸另行計算。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即10年薪資收入總數,計算式:47,500元×12月×10年=5,7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6,14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