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4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勝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陳勝琥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3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97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8年間,因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1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99年5月21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於10
0年7月24日晚間6時起至8時止,在其桃園縣○○鄉○○路○○○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外出。
嗣於翌(25)日凌晨0時28分許,其騎乘上揭機車返家之際,在上開住處前為警攔檢查獲,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6毫克,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
1紙。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經修正公布,在同年12月2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
3之規定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後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
185條之3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陳勝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3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97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8年間因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1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99年5月21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竟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且除上開所述論罪科刑紀錄外,被告尚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交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亦據本院以99年度交簡上字第1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其屢犯相同之罪,足證其並未因先前之犯行有所警惕而仍心存僥倖,再兼衡被告於被查獲之際,經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成分高達每公升1.36毫克,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併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量尚屬允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