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炳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炳存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炳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2月14日下午2時17分許,在三友藥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友公司)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街○○號1樓之「Tomod's文山景文店」內,趁該店工作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陳列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4,687元),得手後放入其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因該店店員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知悉上情而報警處理。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林炳存於警詢時自白(見偵查卷第3至4頁)。
㈡證人即三友公司家購稽核部專員 陳奕廷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查卷第5至6頁)。
㈢失竊物品明細表1張(見偵查卷第8頁)。
㈣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6張(見偵查卷第9至18頁)。
三、罪論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金錢,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考量本案所竊如附表之物價值合計4,687元,且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情,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所竊商品│數量│所竊商品價值│││││(新臺幣)│├──┼────────┼────┼──────┤│1│多芬新深層修護洗│1瓶│199元│││髮乳│││├──┼────────┼────┼──────┤│2│DUCATO指甲遮瑕基│1瓶│280元│││底油│││├──┼────────┼────┼──────┤│3│Caprina肯拿士新│2罐│1,400元│││鮮羊奶身體乳-橄│││││欖油小麥蛋白香│││├──┼────────┼────┼──────┤│4│凡爾賽玫瑰超強防│1支│469元│││水極尖細眼線液漆│││││黑色│││├──┼────────┼────┼──────┤│5│凡爾賽鑽石羽扇濃│1支│469元│││密睫毛液濃密及根│││││根分明型│││├──┼────────┼────┼──────┤│6│Girlsmaker雙眼皮│1支│490元│││定型膠水│││├──┼────────┼────┼──────┤│7│花漾美姬新超濃密│1支│390元│││防水睫毛膏S│││├──┼────────┼────┼──────┤│8│ZA日不落驚豔保濕│1支│330元│││唇膏(大膽顯曜)│││││RD406│││├──┼────────┼────┼──────┤│9│ZA日不落驚豔保濕│1支│330元│││唇膏(大膽顯曜)│││││PK403│││├──┼────────┼────┼──────┤│10│ZA日不落驚豔保濕│1支│330元│││唇膏(大膽顯曜)│││││PK404│││├──┴────────┼────┴──────┤│合計│4,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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