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4號被告 蘇鏡寬 上列被告因聲請返還扣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⒎「扣押物品紀錄」欄第三格,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年度檢管字第4號)【本院卷㈠第234頁】」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年度檢管字第1062號)【本院卷㈠第234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⒎「扣押物品紀錄」欄第三格,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年度檢管字第4號)【本院卷㈠第234頁】」之記載,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年度檢管字第1062號)【本院卷㈠第234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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