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39號上訴人 劉正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