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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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原告 胡毓峰 被告 宋昀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00,900元,被告並於借款時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兩造約定被告應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時返還借款,系爭支票面額與原告借款之差額,為被告給付給原告之利息,詎系爭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已有明定。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支票為無因證券,交付票據之原因甚多,或為贈與、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為消滅已存在之法律關係,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而已,故除別有證據外,僅為支票之簽發、授受或轉讓,尚不足以證明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第10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事實,固提
出附表一「借款憑證」欄所示書證為憑,惟該等交易明細至多僅足認有款項自原告帳戶轉出,或有款項匯入被告帳戶之事實,且交付金錢之原因實有多端,或為贈與、借貸、消滅已發生之法律關係,或出於其他法律關係,並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尚不足據以逕認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關係;再交付票據之原因甚多,尚無從依系爭支票認定其簽發原因係為本件借款,更遑論被告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是以系爭支票無從推認兩造間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從而,原告以附表一「借款憑證」欄所示書證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200,630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0,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表一編號日期(民國)金額交付方式借款憑證1107年3月21日241,400元匯款存摺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1支票(本院卷第15、33、39頁)2107年4月9日225,000元匯款存摺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2支票(本院卷第15、33、41頁)3107年4月10日213,000元匯款存摺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3支票(本院卷第15、35、43頁)4107年4月17日176,400元匯款存摺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4支票(本院卷第17、35、45頁)5107年4月24日172,300元匯款附表二編號5支票(本院卷第47頁)6107年5月11日172,800元匯款存摺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附表二編號6支票(本院卷第17、37、49頁)合計1,200,900元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冠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郭基源 )永豐銀行城中分行107年6月12日263,000元AF00000002品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基源)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107年7月3日246,000元BA00000003品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基源)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107年7月6日233,000元BA00000004品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基源)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107年7月12日193,000元BA00000005純韻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薛智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107年7月16日185,000元AG00000006品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基源)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107年7月17日189,500元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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