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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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帝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9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帝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535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聲請人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003號處分書維持原處分確定,並於113年5月2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護命字第1744號、111年度緩護療字第1283號觀護卷宗無誤。
㈡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0公克,淨重0.092公克,
驗餘淨重0.089公克),經送鑑驗後,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足憑,堪認核屬違禁物無訛,是上開扣案物,除已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