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聲請人 徐美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為何?聲請狀附表所載為「0000000」,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133842」,如聲請狀誤載,請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請提出由銀行出具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確認付款銀行及其分行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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