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60號聲明人丙○○
乙○○戊○○庚○○己○○壬○○○辛○○○甲○○○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本件即為 陳文慶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其具名已知悉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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