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525號債權人 施昭佑 債務人 曾耀漳 債務人 曾源富
一、債務人曾耀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曾耀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源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曾源富為系爭債務之普通保證人,復查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是以債權人依法仍應先就主債務人曾耀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得向普通保證人請求給付。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曾源富與曾耀漳應各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顯已誤解普通保證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之內涵,此部分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