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顯堂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2.查債務人與家人租屋居住,與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自陳子女由其監護,前配偶均未給付子女扶養費,除所領有之兒少補助每人2000元外,其餘不足額由其獨力負擔。債務人另須與手足及母親共同扶養無收入,每月僅領有補助金新台幣(下同)4700元之父親 黃金泉 。再查,債務人於七七貨櫃汽車運輸公司為司機,自陳因前曾發生交通事故緩刑中,公司不讓他在外面跑車,只在廠區內移動貨櫃,所以收入不高,每月僅20000元,以上有債務人103年4月2日提出之扣繳憑單、補助金匯入交易明細、債務人103年5月7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負捲可證,此外並有債務人陳報狀、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970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係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9000元(已扣除
補助金)及父親扶養費2000元,依據最低生活費標準評估,亦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雖已無餘額,惟債務人到院稱母親及姊姊願意幫忙分攤必要生活支出,是其更生方案無履行不可能之問題,故債務人每月3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8967│5.60%│168│├──────────┼──────┼─────┼──────┤│華泰商業銀行│538632│9.46%│284│├──────────┼──────┼─────┼──────┤│甲○(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18.27%│548│├──────────┼──────┼─────┼──────┤│台灣銀行│0000000│66.67%│2000│├──────────┼──────┴─────┴──────┤│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須待日後不足額確定後,始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比例受償。│├──────────┼──────┬─────┬──────┤│債權總額│5,694,849│每期金額│3,000│├──────────┼──────┼─────┼──────┤│清償成數│約3.8%│清償總額│216,000│├──────────┴──────┴─────┴──────┤│補充說明:││1.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債權乃主債務人 劉黃玉妹 之連帶保證,││主債務人有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品,屬銀行法12條之1範圍,是以其││債權須待日後不足額確定後,始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清償比││例受償。││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