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鍾宛儒 被告 鄭曉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年度花簡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曉如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鍾宛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