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蔡宜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加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9,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