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王佑榛 被告 侯彥廷 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8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