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4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柒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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