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薏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立德 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