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亞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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