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陳春滿 被告 陳長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占用面積0.221平方公尺)拆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3元(計算式:占用面積0.221㎡×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5,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