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