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俊仁 被告 梁志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