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塗孫晉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塗孫晉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孫晉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分別判處7月、9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2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5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年。於民國104年5月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1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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