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麒鴻(原名蔡中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麒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麒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麒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9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接續執行,於107年7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授矯署教字第10901749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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