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08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林謝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其中:
1、信用卡部分捌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分壹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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