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主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凌晨0時許,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7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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