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損害債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月28日犯毀損債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52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67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