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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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嚴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