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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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30號聲請人 李福賞 聲請人 洪信正 聲請人 廖文雄 聲請人 蔡柯阿綢 (即 蔡文德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寄存送達於大寮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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