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叁
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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