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0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端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孫玉楊淙勛楊春海 間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153,640元(含本金149,415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22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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