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02號聲請人 楊巧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萬0,2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9+1)×51×20=10,2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陳報「債權人清冊」內之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交通公路總局之實際債權數額,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為證。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
(一)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
(二)據聲請人陳稱前於民國109年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申請債務前置協商,惟已毀諾,請補正提出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
⒈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⒉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
前之歷次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請提出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
⒋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
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0年11月17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除「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外之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自陳目前無收入,請說明如何支付所提列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約3萬3,146元(計算式:795,500元÷24個月=33,146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萬9,20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0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000元×1.2倍=19,200元),是請補正說明上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如醫療及喪葬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0年11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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