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選上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選上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燕 上訴人即被告 莊宜軒 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貝 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暄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選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年5月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即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學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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