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8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