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游仁德 被告 謝治政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