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自字第2號自訴人 孟慶凱 被告 林士凱 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
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孟慶凱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且經本院於102年3月5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後,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11日送達予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自訴人迄今仍未依法補正,其自訴於法顯有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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