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請人 李國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惠 (即 林山水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麗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釋明文件影本。
四、提出林山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五、查報被繼承人林山水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